美術學系碩士班所學會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美術系碩士班學生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會定名為「國立台灣藝術大學美術學系碩士班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宗旨為:
1. 促進本系研究所師生交流。
2. 促進學術社群交流。
3. 聯繫會員情誼。
4. 處理研究生自治事項,代表研究生參與系所相關事務。
第二章 會員
一、凡具有國立台灣藝術大學美術學系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版畫碩士班之在學學籍者,皆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二、本會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會議,享有一切規定之權利。
2. 有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
3. 有行使選舉、罷免、糾舉、彈劾諸權。
4. 在會員大會有發言、提案、表決及提交複議之權。
5. 查詢本會定期公布之資產經費使用狀況。
6. 其他相關事宜。
三、本會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
2. 服從本會之決議。
3. 參與本會舉行之各項活動。
4. 繳納會費。
5. 本章程之其餘規定。
第三章 經費與預算
一、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繳納之會費。
2. 學校補助。
3. 各項活動之收入。
4. 各界捐款補助。
二、本會應於改選後一個月內,由新任會長召開代表大會通過次年度之經費預算。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於每學期初、末召開例會一次,或依需要得召
開臨時會議,由本會會長擔任主席,本會會員均應出席,無法出席者得請假之。
二、 下列事項須經會員大會討論並議決:
1. 通過並修改章程。
2. 通過及修改本會年度行事曆及預算。
3. 選舉會長及監事。
4. 創制及複決本會各項成文辦法。
5. 討論會務重大議題及其他有關事宜。
三、 會員大會各項議決案,須全體會員十分之三出席,始得開會。前條應到人數,
以全體會員總數扣除因公、因病未到人數計算之。開會須經由三分之一以上
會員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為通過。
四、 本會以系主任為當然指導老師。
五、 指導老師得指導各項會務運作,協助會務之發展,並於會員大會中列席。
六、 本會設有理事、監事委員若干名,由碩士班二年級以上學生擔任,並由會長任
命,協助籌備學術交流活動。
七、 本會設有會長、副會長各一人,由會員大會推舉或另辦理投票選舉產生。
八、 會長、副會長採任期制,每屆任期一年,不得連選連任。
九、 會長、副會長改選應於每學年度開學時辦理,並於開學一個月內會員大會交
接就職。
十、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其職權如下:
1. 綜理本會各項會務運作。
2. 遴選本會幹部團,並於選任後一個月內提報幹部團名單。
3. 擬定各學期行事進度表。
4. 參加各類學生會議代表。
5. 其他有關事宜。
十一、 班級代表由各班選舉兩名代表組成。各班班代為各班當然代表,另一代表由
各班自由選舉或經班會同意由班代任命之。各班代表之罷免由各班班會議決
之。各班代表任期為一學年,得選或連任。其選舉應與班級幹部改選同時為之。
各班於每次會議時,最少應有一名代表出席。若各班代表因公、因病未能出席
會議,得指定本班同學檢附委託書代表出席會議。
十二、 本會設置幹部團組長若干名,由會長遴選擔任之。其職權如下:
1. 執行辦理各項會務運作事宜。
2. 參加本會各項幹部會議。
l 第二十條 幹部團由會長領導,為會員最高行政機關。本會所有之職務均屬無給職。幹部團內設有學術組、服務組、總務組等。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任命之。各幹部任期為一學年,各幹部任期至新任幹部就任之日為止,其就任須於每學年上學期期初全體會員大會前完成。
l 第二十一條 幹部團各組執掌分列如下:
1. 學術發展組:負責學會學術研究、研究生學術研究能力的提升、研究所學刊、
年鑑、期末評圖內容的規劃與安排等。
2. 資訊文書組:負責會議籌辦及記錄、會員大會文書性工作之執行、會內之聯
繫工作、會外事務之接洽與宣傳,並提供生涯發展的相關訊息。
3. 國際交流組:負責辦理國際學術的交流與合作事宜,各種國際研究資源的彙
整與分享。
4. 公共服務組:負責本會經費保管、出納及活動會場服務工作,包括各項活動
器材準備、錄音、攝影。
l 第二十二條 各組組員可由各組長自行遴選並於需要之時可彼此支援。
第五章 會費
l 第二十三條 會員會費每學年繳納一次,在每學年開學後三周內繳清。碩士班之會
員每年繳納一千元整。三年級(含)以上之會員無須繳納。
l 第二十四條 出納人員於每次活動後,自行公布開銷狀況,並向會員大會提出財務
收支狀況報告。
l 第二十五條 會費之調整應經代表會議決通過。
第六章 附則
l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送系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