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術系學會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美術學系日間部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定名為「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日間部美術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學會成立之宗旨「提升學術風氣,提供會員各項福利。」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美術學系學會辦公室。
第四條 本會為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日間部美術系全體會員之最高自治組織。
第五條 本會章程為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日間部美術系學會全體會員之最高自治規範。
第二章 會員與權利
第六條 凡本校日間部美術系在學學生已繳會費者,始可享有會員權利。
第七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凡本會會員有行使選舉、罷免之權利。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及使用所提供之資源。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本會為理監事制。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職責:負責執行任期內所提出各項活動計畫、每學期末須向會員呈報經費流向及活動成果報告。
二、理事會選舉辦法:理事會透過本會會員選舉組成,共11 人。
三、由理事會內部推舉正副會長及幹部,分別為文宣、公關、總務、活動學術共五位,並於理事會成立後一周公布名單。
四、理事長罷免:
(1)經會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含)連署,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罷免乃告成立。
(2)由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提出會長罷免建議案,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罷免乃告成立。
(3)理事會會員罷免案之通過:理事會成員提出罷免案,經理事成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罷免乃告成立。
第十條 監事會
1、監事會之職權:負責審核理事會之決議,可對理事會提出糾正與結預算。
2、監事會成員由理事會邀請非學會會員(本系系友或研究生),人數三人。
3、 監事會必須全數出席理監事會議,監事主席採輪值制,由監事會自行訂定輪值辦法。
4、監事成員任期為一年一期。
第十一條 理監事會議
1、理監事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常會。
2、監事長為理監事會議主席,如超過開會時間十五分鐘且監事會員尚未全數抵達,則宣布流會。
3、理監事會議之召開由理監事長共同召集之,或經理事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監事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得召開臨時會。
4、理監事之決議案需經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後通過。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長為會員大會召集人,會員大會每學期中至少須召開一次,理事長不克召集時,由監事會召集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理監事召開臨時會:
1、選舉、罷免會長。
2、決議學會章程之修改案。
3、制訂各項決議案。
4、四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四章 財務與會計
第十三條 會員收費方式,一學年為一期。
第十四條 會員欲退會者,則必須於上學期期末前提出,退費計算時程以學年二分之一為界,學年二分之一前退還該期會費一半金額;學年二分之一以後則不予退費。
第十五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會員每年繳交新台幣 1800 元。
二、事業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其他收入。
第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學年為準,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七條 本會於每學期開學前一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會議通過)。並於學期終了一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財產目錄,送理監事會審閱後,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公告之。
第十八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須經由會員大會同意處分後,使得以捐贈系友會、校友會或其他非營利自治組織方式處分之。
第十九條 以系學會之名義收取之常年會費、事業費、會員捐款、委託收益與其他收入之盈餘得由系學會自由運用於系學會之相關活動;其所剩餘之款項,須歸入傳承金。
修改日期:一○九年十月二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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