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材設備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美術系器材出借相關管理辦法
經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112年10月20日起公告實施
一、本辦法所稱之器材,範圍定義為上課教學所需之用具,如一般器材/線材、靜物相關、數位電子儀器設備、氣動木工機具等相關設備,以提供教師、學生作為教學、研究之輔助用途,不包含辦公室文具、耗材及廚衛茶水設備器材。
二、器材出借對象範圍:本系師生(不含學分班學生,唯上課必需使用之器材設備除外)。
三、依據器材種類、用途分為三種借單,請詳閱各申請單內容規定後填具所需借用單:
(一) 課務型設備借用申請單。(借期限當日借還)
(二) 常務型設備用申請單。(借期最長為7日,可續借一次)
(三) 技術型設備使用申請單。(借期最長為7日,可續借一次)
1. 如遇系上常態性展覽或學生因修業相關展覽所需之器材,部分可借至展期結束後,3日內歸還。
2. 師生除教學、修業展呈所需以外的器材借用,部分器材須酌收租金,依《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美術學院美術學系器材設備租用管理要點》規定辦理。本租金之用途將優先作為本系器材維護之用。
器材出借與歸還:
出借:請器材借用本人填寫申請單,並與出借人雙方於出借時檢查包含配件之各器材狀況,確認無誤後呈交申請單,附押借用人本人之有照證件。填寫申請單即視為已閱讀並同意遵守本管理辦法的規範。
歸還:技術型設備由負責助教當場點收,其餘項目則由委託人點收並進行測試,經測試確認器材狀況無誤,證件歸還後方完成歸還動作。如有遺失或損壞等情形,按出借管理辦法處理後續相關事宜。
借還時間:器材之借用及歸還請於辦公室上班時間內完成,歸還時如遇假日,則於收假日當日歸還。
暫停借用:若遇系上師生共同之大型活動需使用器材時,可於活動期間暫停借用部分設備器材以供活動使用;另寒暑假期間因器材整理及盤點作業,暫停借用。
四、遺失、損害及賠償:
因器材已逾使用年限或不可抗拒之原因,其修繕由本系負責。如屬個人人為因素造成損壞或遺失(包含器材配件),借用人需負修繕與賠償之責任,賠償時需為新品或與物品完全相同之新品市值(依據財產清冊登錄之價值為準),且未賠償歸還或復原前不得借用任何器材。修繕辦法如下:
(一) 系辦送修,依據店家所開立發票或加蓋店章之維修單據,扣除押金後向借用人收取額外產生之維修費用。
(二) 借用人逕行送修。費用由借用人支付,並且物品歸還時由助教查收。
五、罰則:
(一) 逾期滿24小時,自逾期日起算六個月內停止該項目借用資格,記點1次。
(二) 逾期滿3天,自逾期日起算六個月內停止所有器材借用資格,記點2次。
(三) 逾期滿7天,沒收押金,並自逾期日起算六個月內停止所有器材借用資格,此外須請借用人提出書面說明,否則永久停止所有器材借用資格。
(四) 記點滿3次,比照逾期滿7天者。
(五) 若未付租金者,永久停止所有器材之借用資格。
六、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美術系器材設備租用管理要點:
器材列表詳見各類型借單:
特殊器材考試借用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