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學生實習畫廊申請與維護辦法
新修訂之學生藝廊申請與維護辦法如下:
學生實習畫廊 申請與維護辦法
111.12.O7修訂,經111學年第一學期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實習畫廊空間維護管理原則,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習畫廊空間包含B1展場、1F~5F走廊區域,其餘空間皆不屬於實習畫廊所展出區域。
第三條 實習畫廊係由美術學系、書畫藝術學系共同使用,檔期依照學年週次均分,使用者須配合實習畫廊管理相關規定。
第四條 申請相關規定如下:
1. 申請:如有空檔,系辦將於系網公告申請與審核要點,開放本系學生申請。請於公告期限內依規定至系辦公室辦理申請登記,未申請者禁止使用實習畫廊辦理展覽。
2. 審核:提案須經審核,審核方式通過申請者始得展出。
3. 公布:除名單公告系網及大門,將通知入選者辦理展覽相關事項,未入選者不另通知。
第五條 撤佈展相關規定如下:
1. 實習畫廊佈展時間為週日全日(9:00-16:00)。請於16:00前完成布展工作,並請務必於17:00前離開系館。
佈展時,展場牆面一律不得鑽洞、破壞,如有特殊布展形式請先與系辦報備。
2. 撤展時間為週六全日(9:00-22:00)。撤展工作必須於21:00前結束,並經本系助教檢核確認,如未通過需於22:00前改善。
撤展時,需於撤展時間內將作品帶回,因空間有限恕無法提供作品暫放。牆面、地面需於撤展期間完全復原,展牆需清潔並粉刷乾淨(色號可至美術系辦詢問)。如有造成損毀等情形需修復,所需費用將由行為人自行負擔。
3. 展覽期間須訂於系館開放時間內(週一~週六 8:00~22:00 ,週日8:00~17:00)。
展覽期間,系上對作品不負保管、保險、開關展及顧展等責任,期間需安排場顧人員自行負責作品開關機與維護,本系人力有限故無法提供保管保險等責任。
第六條 對於與畫廊借用之器具須負保管責任,並須於檔期結束後一天內依規定交還辦公室。
第七條 違反以上條例者,往後將不得申請使用實習畫廊。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正式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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