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屆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美術學系新秀創作獎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美術學系108學年度
「第三屆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美術學系新秀創作獎」簡章
一、主旨: 為鼓勵本系在校學生用寬廣的視野、全新的態度進行創作,以呈現臺灣當代藝術新風貌,鼓勵藝術之原創精神,獎掖獨特、前衛,及創新風格之創作。
二、參展資格: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美術學系具正式學籍,且108學年度在學者(學分班除外),並以個人或 團體名義報名。
三、參賽作品規範: 每位參賽者須送審於2017年1月1日後創作完成之單件或系列作品,不限媒材、內容,惟複審展場大觀藝廊,請參賽者自行斟酌作品尺寸。其它作品注意事項請參考要點七之參展者注意事項。
四、審查辦法:
(一)收件項目:
1. 平面作品:需提交五件作品,尺寸不限。
2. 複合媒材或裝置等立體作品:以展示區域400X400cm規劃。
3. 動態影像作品:一件作品。
(二)初審:
1. 初審收件108年9月30日(星期一)至108年11月11日(星期一)17:00止。
2. 初審需繳交
(1)作品簡報:簡報尺寸統一使用16:9,版面內容格式自訂,但至少需含下列基本說明資料
a. 平面作品:
作品圖檔及展出全貌圖、作品基本資料(作品名稱、尺寸、媒材、創作年份)、創作理念說明、佈展規劃。
b. 複合媒材或裝置等立體作品:
作品圖檔及展出全貌圖、作品基本資料(作品名稱、尺寸、媒材、創作年份)、創作理念說明、佈展規劃。
c. 動態影像作品:
5張作品影像截圖、作品基本資料(作品名稱、尺寸、媒材、創作年份)、創作理念說明、佈展規劃。
(2)作品檔案
a. 平面作品:
作品圖檔及展出全貌圖。
b. 複合媒材或裝置等立體作品:
作品圖檔及展出全貌圖,如有使用影像或聲音請附相關檔案。
c. 動態影像作品:
作品檔案及剪輯10秒作品精華。
(3)附件1.參賽報名表之word電子檔與紙本文件。紙本請詳細完整填妥後以A4紙張單面列印,切結書必須親筆簽名。
(4)附件2.作品資料表及送審清單之word電子檔。
3. 送件方式:請將初審所需繳交之作品與文件檔案合併燒錄於光碟中,並以油性簽字筆書寫姓名與作品名稱於光碟上,與文件一同裝入封面註明「第二屆美術學系新秀創作獎」徵件展申請字樣之資料袋中並於期限內繳交至系辦。
4. 參賽者須於附件2.參作品資料表及送件清單中,詳實填寫作品所需技術及空間範圍,預定佈置方式展示說明以文字或圖像表示。正式展出時,美術學系辦公室有權依展示規劃及展覽效果調整作品展出區域,且保留展出空間最後決定權。參賽資料一律不予退還,請自行備份留存。
5. 初審評審以系上專兼任授課教師為主。
6. 初審將選出十位藝術家進入複審。
(三)複審:
1. 複審入圍者請於108年12月2日(星期一)至108年12月3日(星期二)早上9:30~下午17:00整,將作品原件送至展場並佈展完成。逾時未送達或未完成佈置者視同棄權。
2. 請參展作品盡量以方便搬運為原則。
3. 作品如有聲光影音效果者,請考量展出環境之質量空間範圍,並以不影響他人為原則展陳。
4. 作品裝置不得破壞展覽空間硬體結構,並能配合展示空間為原則。
5. 複審邀請美術學系教師以及校外專家共同評審。評審過程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相關迴避規定進行,參賽者不得對評審過程提出異議。
6. 複審時間:暫定108年12月4日(三)10:00-12:00
7. 展期:108年12月9日(星期一)至108年12月14日(星期六) 早上9:00~下午17:00。
8. 開幕時間: 108年12月12日(星期四)中午12:00於大觀藝廊
五、獎勵:
新秀獎(1名):獎金新台幣6萬元整、獎狀乙紙。
優選獎(2名):每名可獲獎金新台幣1萬元整、獎狀乙紙。
入選獎(7名):每名可獲獎金新台幣3千元整、獎狀乙紙。
如作品未臻評審標準,得視情況決定獎項從缺。 實領獎金均需扣除所得稅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六、複審退件: 請於108年12月15日(星期日)當日09:00至13:00展場開放時段內自行撤展完畢,逾期視同放棄所有權,不負保管之責,由本系全權處理,不得異議。
七、參展者注意事項:
1. 如欲展出需吊掛作品,每單件不得超過60公斤,參賽者必須考量作品展出方式之穩定度及安全性,若有安全疑慮本系得視狀況要求參展者加裝臺座。
2. 展覽場地提供軌道式投射燈,規格為色溫黃光趨近1000K,其他特殊規格需求者,請入選者自行準備符合110伏特(v)之軌道投射燈。
3. 展出作品於布展過程,如經主辦單位評估其材質有立即影響或危害人體及其它作品之虞,參賽者須配合並立即自行改善、修復或卸除,所衍生費用由參賽者自行支付。改善後經系辦評估確認無影響或危害人體及其他展品之虞始得參賽。
4. 如有危險或公共安全之疑慮,參賽者須於評審前改善完成,並經本系評估確認無大眾安全之虞後始得參賽。
5. 預定展出地點為大觀藝廊。
6. 所有參展作品於送件與展出期間不得提借或更換。 7. 美術學系有權依展覽空間規劃及整體呈現效果調整作品之展示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