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美術系器材出借相關管理辦法
經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109年3月13日起公告實施
- 本辦法所稱之器材,範圍定義為上課教學所需之用具如一般器材/線材、靜物相關、數位電子儀器設備、氣動木工機具相關設備;提供教師、學生作為教學、研究使用之輔助用途,不包含辦公室文具、耗材及廚衛茶水設備器材。
- 器材出借對象範圍:本系師生(不含學分班學生,唯上課必需使用之器材設備除外)。
- 依據器材種類用途分三種借單,請詳閱各申請單內容規定後填具所需借用單:
(一)課務型設備借用申請單。(借期限當日借還)
(二)常務型設備用申請單。(借期最長為7日,可續借一次)
(三)技術型設備使用申請單。(借期最長為7日,可續借一次)
- 器材出借及歸還:
出借:請器材借用本人填寫申請單並與出借人雙方於出借時檢查各器材之狀況(包含配件),確認無誤後呈交申請單附押有照證件(需與借用人同一人);填寫申請單即視為已閱讀並同意遵守本管理辦法的規範。
歸還:技術型設備由負責助教當場點收其餘項目則由委託人點收並進行測試,經測試確認沒有任何問題,證件歸還後方完成歸還動作。如有遺失或損壞等情形,按出借管理辦法處理後續相關。
借還時間:器材之借用及歸還請於辦公室上班時間內完成,歸還時如遇假日,則於收假日當日歸還。
暫停借用:若遇系上師生共同之大型活動需使用器材時,可於活動期間暫停借用部分設備器材以供活動使用;另寒暑假期間因器材整理及盤點作業,暫停借用。
- 遺失、損害及賠償:
因器材已逾使用年限或不可抗拒之原因,其修繕由本系負責。如屬人為因素造成之損壞或遺失(包含器材配件),借用人需負修繕與賠償之責任,賠償時需為新品或與物品完全相同之新品市值(依據財產清冊登錄之價值為準),且未賠償歸還前或復原前不得借用任何器材。另修繕辦法如下:
1.系辦送修,依據店家所開立發票或加蓋店章之維修單據,扣除押金後向借用人收取額外產生之維修費用。
2.借用人逕行送修。費用由借用人支付,並且物品歸還時由助教查收。
- 逾期歸還:
1.逾期滿24小時,自逾期日起算六個月內停止該項目借用資格,記點一次。
2.逾期滿3天,自逾期日起算六個月內停止所有器材借用資格,記點二次。
3.逾期滿7天,除沒收押金外需請借用人提出書面說明,並自逾期日起算六個月內停止所有器材借用資格,否則永久停止所有器材借用資格。
4.記點滿3次,比照逾期滿7天者。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器材列表詳見各類型借單:
- 特殊器材考試借用辦法: